一起來學法,《民法典》與醫療衛生健康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以習(xi) 近平同誌為(wei) 核心的黨(dang) 中央作出的重大法製建設部署,充分體(ti) 現時代特色聚焦百姓關(guan) 切,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現在讓我們(men) 一起學習(xi) 《民法典》與(yu) 醫療相關(guan) 的部分內(nei) 容。
01 關(guan) 於(yu) 意定監護製度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yu) 其近親(qin) 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ge) 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shu) 麵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sang) 失或者部分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五條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yu) 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wei) 。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
條款解讀:該條款規定了意定監護相關(guan) 情形,為(wei) 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與(yu) 受托人之間就相關(guan) 代理與(yu) 監護製度達成合意,將自己的監護事務全部或部分代理權以協議的方式授予給受托人,當自己喪(sang) 失或部分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時協議生效的法律製度。
02 生命權、身體(ti) 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ti) 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yu) 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yi) 務的組織或者個(ge) 人應當及時施救。
條款解讀:本條規定的法定救助義(yi) 務保護的範圍限於(yu) 生命權、身體(ti) 權、健康權,其他人格權不在此限。
醫生具有法定救助義(yi) 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yu) 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yu) 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病情急危重患者至醫院就診,無論其是否繳納醫療費用或其他情形,醫療機構都應該實施緊急救治”。至於(yu) 急危重患者的判斷標準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hui) 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shang) 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的通知》為(wei) 準。
第一千零八條 為(wei) 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lin) 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guan) 主管部門批準並經倫(lun) 理委員會(hui) 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chan) 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並經其書(shu) 麵同意。
進行臨(lin) 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條款解讀:符合上述試驗範圍和試驗程序的臨(lin) 床試驗,是合法的臨(lin) 床試驗,法律予以保護。違反者,為(wei) 侵權行為(wei) ,行為(wei) 人須承擔民事責任。
03患者緊急救治代理人製度
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qin) 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條款解讀:所謂緊急情況,係指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風險,如不立即采取相應搶救措施將危及其生命或對其身體(ti) 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後果。
根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近親(qin) 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係到近親(qin) 屬的,近親(qin) 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qin) 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於(yu)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qin) 屬意見”。
04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qin) 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yi) 務;
(三)限於(yu) 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chang) 責任。
條款解讀:建議醫務人員對患者不配合的情形如實記錄並做好溝通,告知不配合診療的後果。
05 患者知情同意的規則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ti) 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qin) 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yi) 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條款解讀:知情同意是醫療過程中醫患雙方動態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包含了醫務人員對診療情況的充分說明義(yi) 務,以及以之為(wei) 前提的知情同意主體(ti) 對醫療行為(wei) 的決(jue) 定權。
06 醫療機構推定過錯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guan) 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yu) 糾紛有關(guan) 的病曆資料;
(三)遺失、偽(wei) 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曆資料。
07對醫療產(chan) 品責任求償(chang)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chan) 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chan) 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chang)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chang)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chang) 的,醫療機構賠償(chang) 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chan) 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chang) 。
條款解讀:本條是對醫療產(chan) 品損害責任的規定。醫療產(chan) 品損害責任屬於(yu) 產(chan) 品責任,適用《產(chan) 品質量法》。
08對患者個(ge) 人信息的保護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ge) 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需要獲取他人個(ge) 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chuan) 輸他人個(ge) 人信息,不得非法買(mai) 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ge) 人信息。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ge) 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ge) 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曆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條款解讀:隱私是日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wei) 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ge) 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幹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供稿:18luck线上娱乐王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