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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工作條例節選

發布時間:2022-05-13 來自:


信訪工作條例節選

20221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審議批準

20222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shu) 麵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nei) 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nei) 向受理、辦理機關(guan) 、單位的上級機關(guan) 、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guan) 、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guan) 、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guan) 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zhong) 來訪,把問題解決(jue) 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hui) 、集體(ti) 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hui) 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wei) :

(一)在機關(guan) 、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chong) 擊機關(guan) 、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guan) 、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wei) 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luan) 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wei) 。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jue) 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guan) 訴訟程序或者複議程序、檢察機關(guan) 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guan) 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jue) 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dang) 員申訴、申請複審等解決(jue) 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裁決(jue) 、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jue) 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yu) 申請查處違法行為(wei) 、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chan) 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複。

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guan) 、單位應當堅持社會(hui) 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並舉(ju) 化解矛盾糾紛。

各級機關(guan) 、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guan) 機關(guan) 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hui) 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guan) 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

地方黨(dang) 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dang) 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複查複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guan) 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51日起施行。